规范性文件

关于核定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公寓价格及热水费的批复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2017年11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

MYDR-2017-02004    

麻发改价[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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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学生公寓价格及热水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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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我校学生公寓价格及热水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2112]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学生公寓宿舍收费标准:  

请你校按如下分类定级标准确定你校公寓宿舍类别并按相应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即:  

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收费标准: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二类:每间(套)不超过6人,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收费标准: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  

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收费标准: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  

收费标准: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  

生均使用面积包括楼栋内公共使用面积(不含地下室)。  

二、学生公寓热水费收费标准:  

200/生、期。  

三、优惠政策  

1、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根据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  

2、为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热水管网维护费,并入热水费中,不单独收取。  

3、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  

四、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1、你校在收取学杂费时向自愿入住公寓的学生一并收取或代收学生公寓住宿费及热水费,但必须按规定专门开具票据,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费及热水费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  

2、你校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费用。学生公寓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按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后勤部门组织采购,但不得强制销售。  

3、你校不得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并收取费用。  

4、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按月清退费用,超过3个月的不清退费用)。  

5、每栋公寓生活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人,不得在原有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增设住宿床位或减少相关设施设备,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17年秋季起执行,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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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7116